发布者:纪洋|时间:2023年03月23日|18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申请人娄某于2022 年3月12 日到娄A承包的A石材公司石材加工车间从事石材加工工作,A石材公司为娄某购买的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2 年4月18 日,A石材公司的监事邹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娄某支付劳动报酬 14000 元。A石材公司与娄A签订的有原石加工承包合同。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娄某提交的XX银行个人账户明细清单、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名单、被申请人A石材公司提交的《原石加工承包合同》、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委认为: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工作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A石材公司与娄A签订的《原石加工承包合同》实质上就是承包经营合同。娄A承包经营是A石材公司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和手段,不能改变公司实际经营的事实。娄A承包的是A石材公司的一个车间,从事的是公司业务,并向员工发放工资,因此娄A雇佣的员工也是A石材公司车间的员工,与A石材公司具有行政隶属关系。A石材公司与娄A签订的《原石加工承包合同》中第五条关于安全的约定明确表明了乙方(娄A) 向甲方 (A石材公司) 提供岗位指数和人员名单,并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对乙方进行全面安全生产管理,证明了A石材在履行管理职能,因此娄某作为员工与A石材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本委对娄某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娄某与被申请人湖北A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2日至2022年4月17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